但是,这个巨大的市场中也充满着竞争。百瑞信托在其《2009年第一季度信托行业分析报告》中揭示了这一市场中竞争的状况:
面对这样一个巨大的市场,各个金融子行业之间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各家银行都积极推出了私人银行服务高端理财,不仅提供常规标准化理财产品,还为客户量身定做。基金方面,《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明确,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向特定客户推介特定资产管理产品。这意味着,继“一对一”专户理财后,基金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也即将开闸。相比“一对一”专户理财业务,基金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的投资者准入门槛大幅降低,个人客户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法人客户则不低于100万元。在初始资产规模上,基金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与之前的“一对一”专户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衔接,其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对单个产品的人数,规定不得超过200名。征求意见稿同时还明确基金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实行备案制。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向规范类券商敞开大门,大通证券成为第一个获得业务资格的规范类券商,资产管理部门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逐步过渡到备案制度。这些都将对信托公司的产品提出严峻挑战。
从理财作为信托公司的“专属领地”到各路金融机构大举进入理财市场,信托公司所面临的竞争压力也随着信托理念的传播而日益增大。竞争中,信托公司如何寻找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呢?
在以往的理念中,“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市场的惟一机构”是人们最为耳熟能详的一个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而这仅仅是一个表象,实际上,寻找理财市场中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最应该关注的是法律本源。
在目前的理财市场中,因为种种原因,信托公司以外的理财机构都不愿意承认其业务的信托关系,而将其定位为委托关系。这样就使信托公司与其他理财机构从法律基础上有了截然不同的区别。对于信托与委托的区别,锦天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宪惠律师做出了这样的描述:信托行为受信托法的规范和调整,与民法意义上的委托具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一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财产既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也独立于受托人的财产。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其清算财产;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清算财产。二是信托财产管理的连续性。信托是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管理的连续性突出表现在已经成立的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而终止,受益人可以持续享有信托利益。这种区别,也是导致前段时间希望绕过信托关系、通过委托关系所进行